首  页 融水动态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基层党建 干部工作 远教课堂 融水组工 政策法规 走进组织部 人才工作 苗岭先锋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站内搜索
最新新闻
· 良寨乡:“置顶”民生小切口 谱写振兴新画卷
· 做强优势产业 做大新兴产业——聚焦柳州工业高质量发展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书记周峰
· 杆洞乡乡村振兴协理员:两年耕耘路,他们交出乡村振兴满意卷
· 香粉乡协理员:以青春之名 书写乡村振兴新篇章
· 谭丕创到融水专题督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群生深入大浪镇、白云乡考察调研
· 融水红骑手 苗乡新动能——融水首家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支部揭牌成立
· 汪洞乡产儒村:唱响山歌红色旋律 谱写乡村振兴之曲
· 杆洞乡:“三化三促”助力基层党建提质增效
· 融水镇:“党建+积分制”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
热点新闻
· 陈希: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 关于公示2014年度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 融水县:挂牌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
· 宋军到基层检查指导“精准识别”工作
· 融水县:夯实基层党建 助力精准扶贫
· 融水县:2015年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开班
· 汪洞乡:以党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12-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上一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一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主办 | 融水县委组织部承办│电话:2825584 |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邮编:545006 | 桂ICP备2021006142号-5 |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12号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