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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高级专家退休年龄
发布日期:2012-01-13   |  来源:广西日报   | 字体大小:【

我区调整高级专家退休年龄

最长年限可延长5-10年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文件,对我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作出调整和规定,博导、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文件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均可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年龄1-5年。

  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可以享受下列待遇: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岗位的,可进入高一级技术岗位。据介绍,属于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可实行单列管理。

  根据规定,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如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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