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最广为社会诟病的不正之风,也是当下最典型、危害性最大的腐败。严把选人用人关,严防干部“带病提拔”,杜绝干部“带病”上岗,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所面临的重大难题和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带病提拔”原因复杂,固然与一些干部善于扮演“两面派”、“老好人”,制造假象蒙蔽组织有关,但关键还在于选人用人的责任不明确、难追究。在很多人的观念中,选人用人是集体行为,把人选好了,大家都有功;一旦出了问题,则是集体研究讨论的结果,把个人责任撇得干干净净。而且,出现问题后往往对“带病者”追究多,对“提拔者”问责少。即便认定存在失察甚至失误的情况,往往批评提醒一番也就过去了。违纪成本远低于所获收益,“带病提拔”顽疾难治、屡禁难绝也就是一种必然。
对于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自古有之,如汉朝的“察举制”、北宋的“八行取士”,都规定了察举失实,需追究主官责任。而且相比较用人失察,“带病”提拔更应该被追责,若用人失察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带病”提拔则是“伯乐”的主观因素造成的。明知道有“病”,还坚持使用,这是一种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的行为
“治国即治吏,治贪先治官”,吏治松弛是最大的风险,用人腐败是最大的隐患,让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突破的底线、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才能彻底根除“带病提拔”的积弊,确保干部任用公平公正,促进选人用人清正廉明。(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