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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14   |  来源:广西日报   | 字体大小:【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4月2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引领作用,深化我区殡葬改革,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殡葬改革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提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社会习俗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说,我区殡葬改革推进步伐仍然比较缓慢,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殡葬改革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滥占耕地、盲目攀比、重殓厚葬等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等,影响恶劣,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殡葬改革,这些现象亟需整治。与此同时,当前我区殡葬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殡葬基础设施覆盖率只有33%,还有56个县(市)没有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还是空白,殡葬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与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缺失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全区平均火化率只有24.9%,远低于全国49.5%的水平,我区殡葬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这对于缓解人口资源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树立全新社会风尚、净化党风政风,推动殡葬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全区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坚决抵制旧的丧葬习俗,带头移风易俗、简办丧事,树立文明新风,为全区群众做好表率。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新风尚。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等,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危害公共安全。应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火葬管理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遗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实行火葬。不具备火葬条件的,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传承先进文化,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严格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规操办丧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不得利用职务为生产、经销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建造封建迷信丧葬设施及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提供便利。
 
    (二)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子女、亲属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应予以教育和劝阻,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丧葬事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落实殡葬改革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构建殡葬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逐步扩大火化区、加快土葬区改革的原则,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探索切实可行的遗体收敛、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惠民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减免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起步,逐步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或较低费用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为困难群众提供以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价格低廉的墓穴、墓碑,并针对节地葬法采取激励措施,给予相应的费用补贴,积极推进殡葬救助制度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积极开展有关活动,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适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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