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录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解读】本条是关于录用民汉双语兼通公务员和聘用民汉双语兼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其有两款:
第一款是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第二款是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录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本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规定要求,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所依照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报考者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成为直接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更有利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报考者熟悉本民族历史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的优势,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的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并不违反平等竞争的原则。因为许多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处于经济、文化较落后的状况,如果对他们的要求过于严格,将导致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比例过低,这样对他们将是不平等的。适当照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制定招考录用计划时,规定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务员的比例;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考者。
同样道理,在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是十分必要的。语言相通是人与人沟通的重要环节。我区是多民族地区,多语言多文字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如果语言不通,各民族成员之间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更难以形成认同。因此,对于我区来说,基层干部民汉双语兼通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党的政策所规定的,如2010年,《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十一)推动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2016年10月,国家有关部委对民族地区建立推动双语学习的奖励机制,把本地区、本部门干部的双语能力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安排使用双语干部,明确部分岗位任职条件必须为双语干部等提出了要求。2015年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1号)明确“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可以定向招考当地主体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路线,始终把建设一支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促使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截至2015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共11.54万名,占全区干部队伍总数的41%,比2010年增加了1.48万名。其中,厅级干部357名、占同级干部总数的28.1%,处级干部6595名、占33.1%,科级干部60072名、占42.7%,科级以下及其他干部48379名、占41.9%。从学历来看,具有大学以上学历75225名、占65.2%,比2010年提高了13.6个百分点,其中研究生学历7488名、占6.5%。少数民族女干部35253名、占30.5%,比2010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非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干部26928名、占23.3%,比2010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网站,2016年11月15日,《广西三举措从源头夯实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基础》)但是,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城镇化的推进、普通话的推广应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干部交流锻炼成长,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间的公务员(干部)交流力度逐渐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民族地区当地民族干部的比例,而且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的基层干部也受到影响。我区是多民族地区,在基层干部实际工作中,是否掌握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对基层干部工作效率和效果影响很大,必须对民族地区公务员招考提出掌握民族语言文字的要求。因此,本条明确民汉兼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职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给予基层少数民族干部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更多掌握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干部留在本地工作,扎根基层。同时,有效避免“干群”之间出现的“语言障碍”,解决外来干部“水土不服”问题,促进我区少数民族干部成长,加强双语干部队伍建设,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民族文化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