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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新进展系列述评之三:严格把关 将“带病”干部拒之门外
发布日期:2015-09-21   |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 字体大小:【

本报记者 张璇

      防止“带病提拔”是干部工作的底线。“带病”干部被提拔,不仅会让真正优秀的干部遭到“逆淘汰”,更会伤害干部选任机制的公信力,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从政环境。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干部选任各环节和纪律监督方面,都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更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这无疑对筑牢干部选任“防火墙”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严把核查关、监督关和追责关,坚决将“带病”干部拒之门外。

      关口前移,把好核查关

      抽查核实2286人,取消3名厅级职务、36名县处级职务人选提拔资格,9名干部移送纪检机关……这是今年1月份以来,贵州探索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凡备必核”后交出的干部“体检单”。

      按照中组部要求,从2015年1月起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核实。

      过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只填报不核实”的情况,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弄虚作假,故意漏报、瞒报,逃避监管,导致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病查不出”,从而“带病提拔”。“凡提必查”则堵上了这一漏洞,让“带病”干部再也无法蒙混过关。

      在具体操作中,辽宁、江西、湖北、湖南、西藏等省区全面实施拟提拔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查”制度,对发现有影响提拔使用问题的、个人有关事项未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不列为考察对象或取消拟任用资格。黑龙江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预查制度,对近期成熟干部提早介入核查,既做到凡提必查,又避免急用现查。江苏等地探索把这项制度扩大到乡科级领导干部。

      为了做好核查工作,克服个人事项繁多、信息难核的问题,各地纷纷成立了多部门联席合作的工作机制,保证核查工作不放过蛛丝马迹。内蒙古、广西、青海等地建立了由组织部门牵头,公安、住建、工商等13家单位参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多家部门联动,让核查工作更深入仔细。

      很多地方还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干部档案等方面信息的核查结合起来,多角度全方位核查,保证“带病”干部不“漏网”。如山西实行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五个必审”;浙江对考察对象重点做到“三查”: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山东集中整治干部档案造假问题,严把档案审核关。

      从各地的通报结果中也可以看出,“凡提必查”制度在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中发挥了威力:吉林今年有10名拟提拔人选、35名后备干部人选因未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资格;湖南省市两级已对12名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考察对象暂缓任用程序。

      全程监督,锻造无缝监督链

      追究“带病提拔”,原因可能出现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哪些人提名推荐的?是否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选任程序有没有缩减?……近年来,各地探索将严格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锻造无缝监督链。

      如何保证选任过程的客观真实?目前,大部分省市均推行了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辽宁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五个基本环节的所有重要内容都要如实记录在案,各市委和省直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都要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印发的会议记录簿,如实记载与会人员发言、讨论决定结果等,以备倒查。四川要求,从干部动议到任职实行全过程记录,并明确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的任何环节,出现简化或违反程序、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档案审核不过关等情形,一律“放下”。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选人用人各个环节步步推进,环环相扣,能够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减少负面影响。”湖北红安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堂军表示。

      在全程纪实中,许多省市还将现代信息手段引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天津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监督系统”,实现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全面覆盖、痕迹管理、责任联动。该系统设置12项功能模块、237个数据项、87条“红线硬杠”,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进行实时记录与网上提交,通过两次报送、亮灯报警、三级签字等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叫停纠偏。目前北京、山西、内蒙古、海南、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均已推广使用该系统。

      在进行全程监督、全程纪实的同时,紧盯选人用人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关键环节防控上,更有助于防止“带病提拔”。福建南平建阳区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突出重点纪实,明确重点内容。如在考察纪实环节,重点看是否注重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讨论决定纪实环节,重点看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在任用纪实环节,重点记载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的调查情况,破格提拔情况,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提拔任用情况,提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情况等。

      将监督链前移,注意提前风险防控,这也是防止“带病提拔”的有效措施。中国银监会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环节提前,在党委会形成动议后、启动民主推荐前,就向纪检监察部门征求初步人选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吉林实施干部任前“三审”制度,对拟提拔人选进行同级组织部门内部审核、上级组织部门把关审核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层层把关,项项严审。

      违规要倒查,责任要追究

      6月11日,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上通报了广西、黑龙江两起档案造假案件。除了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外,案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为例,除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外,还对案件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给予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等。

      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再严厉,总有人心存侥幸,妄图闯关。如果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知道找谁追究、怎么追究。这也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条例》明确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也明确指出了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同省委调整后首批选拔的16名省管干部进行任前集体谈话时说:“‘提拔后生病’,我们就要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如果上岗后又出了问题,当事人要严肃查处,我们组织上将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也要追究责任。”

      北京、江苏、广东、宁夏等地实行“带病提拔”倒查制度,倒逼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用人把关责任。河南完善问责制度,将巡视工作向基层延伸,实行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形成及时发现、深入核查、严肃追究、结果通报“四位一体”的问责机制。湖北强化追究问责,对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去年全省追究问责210人,其中组织处分199人,党政纪处分11人。

      倒查一起案件,处理一批违规者,震慑一大片,如此,才能让干部选拔任用更科学,让干部管理更规范,真正刹住“带病提拔”这股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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