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7〕2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
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7日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柳政办〔2016〕100 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以提升我区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代际传递,完成到2020年乡村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规范灵活、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范围
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学校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特殊教育、中职、高中教师。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明确乡村教师的师德内涵,把扎根基层乐于在乡村从教,专注于教书育人、以良好的言行影响学生作为乡村教师师德的主要内容。强化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责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引导和教育广大乡村教师践行师德规范。建立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制度,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校本六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
(二)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乡村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除落实自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补贴标准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落实乡村教师“免费午餐”陪餐经费。每两年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所需资金由我区财政承担。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引导民间基金,开展乡村教师救助工作。为乡村教师的家庭安置、解决夫妻分居、组建家庭创造条件。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镇、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申请门槛。加快各镇中小学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科学利用学校自有土地、闲置用地在校园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是利用闲置的办公、教育用房改建为公共租赁房。力争到2020年,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基本满足全区乡镇中小学教师住房需求。
(三)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根据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按生师比和班师比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清理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不能抽调乡村教师到村级基层任工作队员。按照“区考县管校聘”的办法,优先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注重乡村教师“本土化”,积极探索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形式补充乡村教师。申请一定数量的学前教师特设岗位,用于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对已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人员,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公开招聘。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在城区以下学校任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四)积极构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新机制。实行“区考县管校聘”的管理机制,“区考”即自治区级统一组织教师招聘考试;“县管”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实行人事、编制事项报备制;“校聘”即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区教师管理中心,在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学校教师配备和岗位设置,实现我区范围内城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继续推进落实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计划。进一步完善交流轮岗政策,在我区范围内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各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确保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0%。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片区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等要有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和新增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在乡村任教2年经历的制度。建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五)落实乡村教师职称和表彰倾斜政策。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执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乡村教师在评定职称(职务)时,可适当降低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乡村教师范围有效。实行岗位聘用倾斜,引进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以及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具有中、高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到岗即聘。在各级各类表彰评选中,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名额单列,同等表彰。
(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区级教师培训中心,制定乡村教师培训目标,大规模开展教师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创建乡村学校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基地、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乡村名师工作室,重点开展乡村教师及校长培训;充分利用好“国培”“区培”计划市级统筹的项目重点对乡村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采取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积极构建乡村教师信息化培训体系,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保障乡村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网络培训课程开发,引导和组织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在线课程等形式优化课堂教学和进行自主学习。加大乡村教师培训投入,从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乡村教师培训。
(七)坚决落实国家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30年以上、获得国家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由自治区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由市、县(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广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乡村教师体检和就医工作方案,积极服务乡村教师健康需求;根据需要定期建议或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同人社、编办制定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住建部门编制乡村学校食堂、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区监察部门会同人社、编办、教育等部门清理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促进我区范围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财政部门需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教师定期体检经费、陪餐经费、表彰经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需拨付。编制部门要制定乡村学校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学校编制需求。各镇人民政府要在住房、交通、生活等方面对乡村教师给予支持。
(二)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区人民政府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顶岗教师和后勤人员聘用经费,并加大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定期开展督查。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适时公布,并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各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