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研究
作者:迪仕妹
国家公职人员腐败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侵害我党的执政基础,使人民群众对国家和党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有效的预防腐败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使得官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作用,是反腐的利剑,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吸收。
一、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概述
(一)含义及特征
1、财产公示制度的基本概念
财产公示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对其个人及其相关人员所拥有的财产和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专门机关如实申报,由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和期限,将申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财产公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通过法律强制方式和完善的制度,使公职人员申报和公开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财产状况,将其的财产透明化,使得各种非法所得无处藏身,通过监督官员财产状况来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财产公示制度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对行使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将领导干部的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公布,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可以增强人民对政府的公信力。
(二) 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是国家发展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
1、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腐败是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一种现象,是公共权力失控所导致的现象。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是国家发展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因此又被称之为“阳光法案”。财产公示制度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但仍然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反腐败手段,它使得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和财产透明化,便于社会对官员进行监督,全面详细的反映官员的财产变化,对官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财产公示制度是官员自证廉洁和财产合法性的有效方法
财产公示制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一方面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自证廉洁性。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公示,根据财产变化,民众可以全面的了解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的增减变化和增减缘由,避免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不合理怀疑,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
3、财产公示制度能够增强政府公信力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一个将政府透明化、阳光化的制度必将拉近民众和政府的距离。在民众的监督下完成各项权力的行使,让民众看得见权力的行使过程,看得见官员的工作作风和资产变化,展示了政府反腐的决心,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当代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建立和发展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般也被称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只有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才需申报财产,因此也称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平缓,我国党风及领导干部的作风普遍较好,使得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和民众没有太大的区别。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部分官员以权谋私,腐败现象开始显露。监察部和国务院开始对我国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可惜一直没有相关法律出台。
虽然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立法工作步伐缓慢,但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腐败问题高度重视。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创立。1997年,中纪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1995年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将收入申报主体扩展至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并将拥有的房屋、经营企业、受雇外企任职情况等纳入申报范围。2001年6月,中纪委、中组部联合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步。在中央高度重视,不断出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的同时,一些地方开始大胆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试点。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行,在阿勒泰地区的带动下,浙江的慈溪、湖北的荆门也开始试行。
(二)缺陷和不足
在我国现有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财产申报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务员中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对在国家机关中掌握实权的一些行政级别在县处级以下的干部的监管缺失。导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仅仅约束了较高层的干部,而对基层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
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1)制度位阶较低,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力不足。(2)缺乏公示环节,只申报不公开,社会公众难以参与监督,丧失财产申报的反腐功能。(3)财产申报不核实,难以发现问题。没有设置专门的审核机关,对虚假情况难以发现,丧失应有功能。
三、我国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实施中的困境
(一)观念思想还未转变
领导干部自身还未形成自觉汇报的意识,对财产申报和公开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这和中国传统的“财不露富”观念有很大的关系,很多公职人员不愿意让别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知根知底。使得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民众知情权和官员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
对财产状况信息外泄有一定的担忧,如何协调好官员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不侵犯官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做好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工作。
四、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完善制度
只有制度健全,才能在预防官员腐败的基础上保障官员的合法权益。现今,网络发达,舆论传播的速度今非昔比。只有完善好制度和相关的配套设施,才能推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推进立法
推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只有通过立法来保障,才能实施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三)转变观念
领导干部在任职时、任职过程中、离职时要做好相关的思想作风转变,要以申报财产状况为己任,要把财产申报工作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认真完成好,落实好。
(四)完善配套设施
财产申报不核实,难以发现问题。没有设置专门的审核机关,对虚假情况难以发现,是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对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状况要设置专门部门核查,对虚报、伪报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来保障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实施的可行性。
当然,并不是有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就能够完全的遏制腐败问题。但是,规范的领导干部申报和公示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是得到认可的。我们要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减小公共权力失控的不良影响,加强干部管理,树立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