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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17      | 字体大小:【

柳州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受党委、政府和单位的委托,对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联系帮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做好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工作。

(五)指导基层党建。受党组织委派,参与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的党建指导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基层实际问题,发挥联系纽带作用。

(六)开展理论宣讲。围绕一个时期的形势任务,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等宣传宣讲活动。

(七)帮带年轻干部。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八)承担党委、政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医学证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批准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批准后,可提前退休。

(三)病、事假须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病假须出具市级医院证明。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九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必须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同步进行,同步测评,同步评价,同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机制。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发挥作用好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松散,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受处分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一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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