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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17      | 字体大小:【

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调动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能上能下、治庸治懒的用人机制,打造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经组织考核认定其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业务知识水平等德才素质与所担任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相适应,不能履行或不正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广大干部群众认可度较低,或因健康状况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认定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定性”情形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一)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面前贪生怕死、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歪曲执行,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导致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或搞不正之风,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搞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影响全市发展大局,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形式主义严重,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七)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敷衍,工作局面打不开,造成所承担的工作与原来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八)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九)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干部的管理上,疏于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为政不廉洁,铺张浪费或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影响恶劣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生活作风不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单位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新任用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

(十五)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六)其他经组织部门考察核实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或当事人,存在下列“定量”情形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一)在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市直机关在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绩效考评综合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后两名的,或者领导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后两名的;县、城区、开发区在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绩效考评综合结果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三)属于“一票否决”方面的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或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两次及两次以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诫勉期满,经组织考察仍无明显改进,在诫勉后的下一年度再次被诫勉的;

(六)身体状况差,难以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连续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七条  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拟名单。组织部门每半年收集一次下列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认定标准,提出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名单:

1.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结果;

2.全市绩效考评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专项检查、评比结果;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4.有关事故、案件等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

5.基层评议和民意调查结果;

6.群众来信来访并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的结果;

7.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结果;

8.社会舆论监督等。

(二)调查核实。组织部门成立调查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

(三)听取意见。调查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拟认定对象谈话,听取当事人意见,同时征求所在的单位党组织意见。

(四)提出调整。组织部门依据调查结论,对照本办法认定标准,提出调整意见。

(五)研究决定。组织部门将调整意见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调整措施和待遇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整:

(一)离职培训。对基本素质好,有潜力,但担任现职知识水平和经验不足,难以履职的干部,安排离职培训一个月,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等,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二)岗位调整。对有一定事业心,思想品质较好,但不具备现职岗位领导才能;或缺少现职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八款以及第六条第六款情形之一的干部,调整到其它合适岗位工作。

(三)待岗。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款情形的干部,视情况可以先免职在原单位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待岗期间暂保留原级别待遇,可以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做某些具体工作。待岗结束后,组织部门根据其表现情况,再对其作出职务或工作上的安排。

(四)提前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建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免去现职。

(五)诫勉。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七、十一、十三以及第六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干部实行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半年后,组织部门根据其表现情况和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

(六)辞职。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九、十、十二款情形之一的干部,应主动申请引咎辞职。也可由组织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予以免职。

(七)免职。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条第三、四款情形之一,或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自由主义严重,大局意识不强,为政不廉的干部,免去现职。

(八)降职使用。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的干部进行降职使用。降职一般为正处级降为副处级,副处级降为正科级。

(九)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款情形的干部,视情况轻重,采取诫勉、辞职、免职或降职使用等调整措施。

第十条  被确认调整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参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调整干部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复核申请或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办理。

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决定做出后15日内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并从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或本规定确定的职级待遇。

第十三条  对于被调整的干部,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的主要领导亲自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无理取闹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加强教育监督,促进被调整干部的整改提高。

第十五条  被调整干部在新的岗位成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经组织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或提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党工委)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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