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综合考核评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以及相应层级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他人推荐或个人自荐,但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主要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以会议投票推荐为主,并与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综合分析,互为补充、互为印证。
第五条 会议投票推荐,由市委组织部主持。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对市纪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特设机构正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秘书长人选,应书面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第七条 会议推荐投票、计票一般应采取分级分类方式,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第八条 根据会议投票推荐情况,如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不够集中,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按空缺职位1:3的比例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考察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对集中的,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以进行等额考察。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7个工作日。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一般提前2天以考察组名义在其部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件1)。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全局观念、理论学习、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筹协调、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发挥职能作用、提出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行业(系统)管理、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洁从政、履行廉政职责,以及完成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情况。其中,完成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件2)。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可采取印发书面材料、通过机关局域网公布或口头等方式进行。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党性修养、大局意识、坚持原则、道德品质,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可以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岗位特点的测评内容。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可以设置“提拔、留任、交流、免职”等征求使用意见栏目。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可以设置“是否同意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考察时,可以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征求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1—2天发放或在机关局域网发布,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公众形象。有条件的也可以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可以结合对党政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中的公众评议工作进行。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一般按照工作满意度、作风、廉洁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件3)。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任务,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问卷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设计,力求紧密联系部门实际,做到形象、直观、简洁,便于做出判断。
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人员根据考察任务和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由考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窗口服务行业、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群众代表,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等。
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必要时,还可以包括新闻媒体等社会有关方面代表。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件1、2)。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与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个别提拔任职考察,考察对象是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
(三)考察对象分管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副职领导;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个别提拔任职考察,考察对象是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扩大至全体干部。
第二十五条 考察时应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结合个别谈话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内部评价、群众评价和自我评价,分析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上级评价主要根据平时收集的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意见等,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主要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提供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绩效评估、资源环境保护考核、节能减排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以及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处理突发事件、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材料,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大局意识、工作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有关结果,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群众评价主要根据民意调查反映的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服务对象中的满意度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自我评价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或按照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总结,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过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实绩分析围绕工作推进、服务水平、自身建设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件3),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提出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
(二)根据行业(系统)管理、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三)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部门特点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可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对工作实绩进行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分析。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二)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分析。将任期考察或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三)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分析。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
(四)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分析。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分析发挥职能作用、提出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分析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分析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设置相应权重分值,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十八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德才素质和胜任拟任职位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部门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少数人反映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
第四十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坚持以定性评价意见为主,同时要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在维护社会稳定、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实行问责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情况向参加考察的干部群众反馈。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要加强考察结果的整合和运用,避免多头或重复考察。坚持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应当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有关活动,定期组织实施或收集相关资料,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