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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6-17      | 字体大小:【

柳州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观落实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09〕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届中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届中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换届考察、届中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需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新提拔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第五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委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政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五)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主要领导;

(六)担任过本届县区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会议投票、计票一般应采取分级分类方式进行。

第七条  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时,经县区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可按照缺额职位1:3的比例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其他在职处级领导干部。

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

(三)纪委副书记,党政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四)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五)担任过本届县区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个别干部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的人员范围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九条  对县区党政正职人选,应书面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推荐意见;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十条  在换届考察时,县区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考察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民主推荐得票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对集中的,可进行等额考察。

第十一条  换届考察时,考察对象应在县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7个工作日。个别提拔考察对象一般应提前2天以考察组名义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预告。多名拟提拔人选公示或预告,按姓氏笔划排序。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件1)。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思想作风、理论学习、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维护社会稳定、务实创新、选人用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廉洁从政、廉政制度建设,以及完成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情况。其中,完成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与县区党委研究后提出。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维护大局、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述职述廉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件2)。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全局思维、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也可以结合县区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见附件5、8);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见附件6、9)。

换届考察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时,可设置“提拔、留任、交流、免职”等使用意见栏目。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时,可设置“是否同意提拔使用”、“适合何种岗位”等征求意见栏目(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全额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与参加大会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六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时,可同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1—2天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见附件10)。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件11)。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表的设计应当紧密联系县区实际,做到形象、直观、简洁,便于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设计,县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实施民意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可以结合县区人代会、政协会和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县区或分管部门(单位)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件1、2)。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范围,应根据不同考察对象确定。

考察对象为县区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对象为:

(一)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

(三)其他在职处级党政干部;

(四)分管部门主要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五)县区党委、政府有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

(六)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县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对象为:

(一)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

(三)其他在职处级党政干部;

(四)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五)县区党委、政府有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

(六)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对象为:

(一)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

(三)考察对象所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四)县区党委、政府有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

(五)乡镇、街道其他在职科级干部、部分党政综合部门主要领导;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时,应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本人进行面谈,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结合个别谈话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县区或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市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县区人均地方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收入水平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情况、扩大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群众看病就医、子女就学和交通出行、文化设施建设和文体活动开展,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社会矛盾调解和信访接待、公民道德教育和文明社会风尚、民主权利保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党务(政务)公开、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党员作用发挥、反腐倡廉情况和领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见附件3、4);

(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三)市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四)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领导干部廉政鉴定材料。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置具有县区特色的实绩分析内容。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本县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按年度汇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召开本市统计、环保、安监、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根据需要,可以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考察组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以把定量分析作为重要手段运用到各个考察环节中,通过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完成任务情况等有关数据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形成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完成任务情况等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与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县区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统计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总数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全面评价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要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在维护稳定、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实行问责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班子主要领导反馈,并由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必须注重日常的资料积累。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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