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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06-26      | 字体大小:【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选拔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考核市委及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此细则进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任职前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班子换届人选考核。
    第五条  考核机关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为市委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l、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情况。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4、遵守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制度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
    (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考核准备
    (四)组织考核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汇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对象的确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核对象。
    (一)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干部,一般可列为组织考核对象,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根据推荐的结果,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1:2或l:3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的方式,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的职位定向推荐,也可以不定向推荐。班子换届时,应进行全额推荐。推荐应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包括:
    1、县、区委和市直(单位)部门党委(工委、党组)主持的民主推荐;
 2、市委组织部主持的民主推荐。
 (二)群众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
    群众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书面向组织如实介绍被推荐的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政勤政等情况,并在推荐材料上亲笔签名。
    (三)个人自荐
    个人自荐一般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情况下,与考试、考核相结合进行。平时,个人也可以书面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个人基本情况、自传材料等。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
    l、推荐县、区四家班子领导职务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应是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班子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县、区直接管理的主要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参加。
    2、推荐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的领导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应是本系统二层机构含直属企业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及本单位(部门)机关的全体干部。
    3、推荐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企业(公司)的领导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应是本单位、企业(公司)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直属企业(公司)的正、副职领导。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方案和表格;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三)由主持民主推荐的单位(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并根据推荐结果集体讨论决定考核人选。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
 (一)做好准备。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与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参加测评人数要占应参加测评人数的80%以上),制定并印好《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的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测评被测评人在任期内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二)召开动员会。一般由党委(工委、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考核组负责人作动员报告,讲明测评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等。
    (三)进行测评。将《民主测评表》发给与会人员填写并由考核组当场回收。
    第十五条  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方案
    干部业务科根据考核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考核方案。方案应明确考核的指导思想、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及合理确定谈话对象等。原则上考核时间不得少于2天,如有特殊情况,需专项调查的,适当增加时间。
    (二)组成考核组
根据考核的对象、工作量等,由主管领导与干部业务科研究组成考核组,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并根据考核对象所从事的工作业务,从电脑贮备的外围专家考核组中,随机抽调一定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科学合理地划分考核组,并把考核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
 (三)考核预告
  1、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由负责干部考核的业务科室对考核单位进行预告。对领导班子的换届、届中、届末考核或年度考核,预告时间不少于3天;对领导干部的个别考核,预告时间不少于2天。
    2、预告内容包括:预告单位和考核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有线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以及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等;在届中、届末、年度考核时,还要预告被考核领导班子的名称,被考核者的姓名、现工作单位职务。
    (四)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对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以及成批量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要做好考核前的培训工作。由干部业务科组织考核组成员学习有关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讲清本次考核的任务、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考核前,考核组还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初步了解考核对象的现实表现、工作经历、人际关系以及群众反映等方面的情况,拟定考核重点;根据考核对象的人数及单位的情况合理安排时间、线路、车辆;确定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范围、人数和需征求意见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名单。
    第十六条  组织考核
    考核组向考核对象单位党委(工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来意、沟通情况,征求党委(工委、党组)主要领导的意见,说明考核工作有关事宜和要求,并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取得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干部考核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和名单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县、区四家班子领导成员人选,谈话对象为:县、区四家班子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被考核对象单位的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及适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代表及其他相关领导。谈话人数不少于50人。
    (二)考核市直机关部委办局班子领导成员人选,谈话的对象为:本系统二层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本单位(部、委、办、局)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及部分干部职工。谈话总人数为30人以上,如本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原则上要与全体干部职工谈话。
    (三)考核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其班子领导成员人选,谈话的对象为:本单位、企业(公司)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分干部职工;直属企业(公司)的正、副职领导。谈话总人数为30人以上,如本单位、企业(公司)干部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原则上要与全体干部职工谈话。
    第十八条  谈话中应掌握的要点
    (一)谈话对象要选准。一是按管理层次选择知情者。重点放在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下属的干部上。二是按分工领导的系统选择知情者。包括每个领导工作的领导系统内周围的人员。三是按决策效果反映的部位选择知情者。注意选择受领导决策影响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谈话了解。总之,谈话范围要宽,要选择有领导的、群众的;党内的、党外的;上级的、下级的;纪检监察的、审计的、人事的,特别要选择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熟悉情况的人员。
    (二)谈话内容要实。一方面,要积极正确地引导谈话对象用事实说明问题,实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对象,考核内容应各有侧重,不能千篇一律,机械地重复同样的问题,要针对被了解的不同层次和对被考核者情况掌握的不同程度,确定考核内容,以便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情况。在考核干部成绩的同时也应掌握其主要不足或缺点,包括个性特点,为恰当使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谈话方法要活。一般是采取直接提问式,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对一些谈话者不配合,不愿反映情况的现象,考核者要冷静分析,注意方式方法。首先要建立起谈话对象对考核者的信任感;其次要根据对方的情况正确引导,使其对干部考核和使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般情况不直接指明要考核谁,可以采取推荐或考核整个班子的形式出现。
    (四)平等待人,不摆架子。考核者要表现出大方、热情、谦虚的态度,让谈话对象觉得你可靠,愿意向你谈情况。当谈话对象说意见和问题时,要集中精力听、记,不要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更不要与谈话对象争论。
    (五)对反映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在个别谈话中,不论是什么人反映和揭发问题,都要认真查证核实。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向反映情况的人了解,又要向有关熟悉情况的人了解,特别要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多听各种不同的意见,用事实来检验,不管遇到来自何方的干扰和阻力,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真正摸清事实真相,求得符合事物本来面目,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
    (六)在考核中,不但要考核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对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也要注意了解。
    第十九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干部档案,了解干部的全部历史,分析其发展变化情况。
(二)查阅领导班子会议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等材料,考核了解其见解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暗况。
(三)查阅理论学习记录、党校理论培训和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考核了解其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理论水平。
    (四)查阅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工作总结、讲话稿、文章、主持制定的文件,考核其理论水平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工作思路、工作实绩。
    (五)实地或专项调查。要到能表明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和问题的现场进行考核,直接接触事物。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已掌握的有关情况,把问题弄清楚。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同被考核对象面谈,并进行理论知识测试。
    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拟定具体的谈话内容,让考核对象谈自己的经历、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了解他的现实表现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一些需要本人说明情况,可请本人说明。同时。可以对考核对象即时进行问卷考核,灵活地测试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综合考核情况的方法主要有:
    (一)对收集来的考核素材进行真伪分析。剔除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和偏见,且没有具体事例的空洞评价材料;对那些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和偏见,但具有一定事例的素材,可留下事例以备下一步查证;对那些能够公正谈看法、反映情况的,无论其提供的事例是其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讲,都可以留下作进一步查证。在此基础上,明确哪些事例可以不查证,哪些事例需要再查证,并组织力量对需要查证的事例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派人协查。对已查清楚的事例应有文字或多人证明等确实可信的依据;对那些难以调查清楚的重大问题,不可简单否定或肯定,一般应以附件形式附在考核材料后,供组织部门参考,需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的应提交这些部门继续查处。
    (二)对考核对象的表现要进行历史分析和辩证分析。评价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评价其历史和现实的表现。既看过去的表现,也看现实的表现,还要看今后的发展,但应着重看现实表现;既看干部的优点也看缺点,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不要用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干部,从相互映衬、相互联系中去总体评价被考核者的素质高低。
    (三)对被考核对象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考核者不仅要了解一般情况,而且要深入地考核其存在问题的内在原因,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掌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使用意图。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的指导方针,就是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简称“四化”方针);干部工作根本原则,就是德才兼备,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党对干部德才素质的具体要求也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当前,就是要求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个基本条件,以及江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必备的五个基本条件来考核了解干部。同时,要根据党委对某干部的使用意图,来了解所需要的德才素质要求。
 (二)要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考核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干部实绩”,干部的德、能、勤、绩,包含了评价干部所必须涉及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和工作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内容可归纳为:一是看干部是否具有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和党的事业,坚持党的根本目标、根本宗旨、基本路线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是看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三是看干部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中,是否有成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干部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考核干部;不能从个人的感情出发去评价干部,必须出以公心、公道正派地评价干部;必须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要进行全面了解,不能偏听偏信,以偏概全。对反映干部的重要问题,要认真核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作结论。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考核中要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核对象的表现。要找被考核对象上下左右的同志谈话,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还要到被考核对象曾经工作过的地方,找他的上级、老同事等,广泛听取意见;要保证一定数量的谈话人数,同时又要注意尽可能找熟悉情况的人谈话;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的意见。
    (五)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考核人员要将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表及谈话材料送干部业务科存档。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材料
    第二十四条  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考核对象的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籍贯、民族、出生时间、文化程度、技术职称、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工作简历。如果考核材料已附干部简历表或干部任免呈报表,这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
    (二)被考核对象在“文革”期间和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三讲”教育及揭批“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情况。采取写实办法,“文革”中的表现分阶段写清楚。一般分为“文革”初期和“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中的两个阶段表现情况。“文革”中无问题,可以不写。
    (三)被考核对象的德才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着重介绍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主要不足。写不足之处,要准确无误,是什么主要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要用具体事例来说明,不要概念化。要注意不能与优点相互矛盾。
    (五)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情况。
    要说明考核对象在何时何单位何层次共多少人参加的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中的得票情况;同时,说明考核组在何时何单位找了何层次共多少人谈话,其中,有多少人赞同,多少人反对,多少人不表态。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六)使用建议。包括对班子的调整意见和对考核对象的使用建议。
    (七)落款。考核材料的最后,要署上考核组的名称、时间及考核人员的姓名。需报上级党委审批的,考核材料一般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撰写考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要充分掌握材料,并抓住重点材料。对有关材料,不论是现实的还是历史的,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个别的还是普遍的,都要充分掌握。为此必须做好个别谈话中的了解工作。对掌握的材料要经过筛选,提取与考核材料有密切关系的典型材料,提取能反映被考核对象本质特征的典型材料。
    (二)结构要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撰写考核材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依次展开。首先,要写清被考核对象的“文革”时间和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情况。二是写政治素质情况。包括对被考核者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的认识和评价;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和评价;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态度和评价;等等。三是写能力素质、工作作风,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要写出被考核对象最突出的特点。写工作实绩时,不要把一个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步,简单地写成某个考核对象的政绩,而应着重反映考核对象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做了哪些工作。四是廉洁自律情况。要写出执行中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严于律己、秉公守法、对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的情况。
    (三)材料要观点鲜明,反映本质。一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鉴别材料并形成合乎实际的观点;二是依据材料形成观点,力求观点与材料相统一;三是抓住主要特点,用详细的材料逐一加以叙述,对一些次要的或一般的表现,可用概述的方式表述。对主要观点,要选择有代表性、有说服力的一、两个例子加以说明,使观点丰富起来。
    (四)要注意虚实结合,以实证虚。撰写考核材料必须要有观点和事实作为依据,用具体的、充分的事实来进行衡量和评价.才有说服力。要用观点统帅材料,材料说明观点。要善于运用典型材料,注意选取那些能够反映观点的材料,删除那些不能说明观点的材料。考核评价材料,要既有观点,又有典型材料,观点与材料相统一。
    (五)要根据使用意图重点写出使用意向方面要求的德才表现情况,并尽可能把这方面的德才表现写好。如作为分管党群的书记,就要突出其是否能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道正派、知人善任、任人唯贤。
    (六)考核材料的字数要求。无论提拔、任用科级或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材料一般掌握在1500字以内,如有必须说明的问题,在考核材料中又不宜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说明。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七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综合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
    第三十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核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受包括来自领导在内的不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考核对象情况的外界因素的干扰;
    (九)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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