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调整政法部门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6日·柳发〔200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管理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关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管理政法部门干部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9〕46号)精神,现就适当调整政法部门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协助市委管理政法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
1.市委管理的市直政法部门、县(区)委政法委和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部门(单位)党组织向市委报送任免材料时,抄送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协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市委决定。
2.市委政法委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对协管的政法系统县(处)级干部交流、调动的建议。
二、市委政法委协助县(区)党委和市直政法部门党组织管理部分科级职位领导干部。
1.市公安局所属副处级支队副职(含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副职)、正科级支队及关押场所正职领导的任免,需先征得市委政法委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2.县委政法委和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班子副职,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县委需先征求市直政法部门和市委政法委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城区党委政法委和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城区党委或市直政法部门党组织需先征求市委政法委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城区司法局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城区党委需先征求市司法局和市委政法委的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对上述职务干部的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党委或市直政法部门党组织负责,市委政法委参与。
4.市直政法部门政治部(处)副职及其内设干部科科长的任免,需先征得市委政法委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市直政法部门其他科级职务干部的任免,部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后,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三、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各科、所、庭、队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听取城区党委组织部和政法委意见,经城区党委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政法部门录用、调进人员,按照桂发〔2000〕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公安局、司法局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调进的处级干部由市委审批。
五、市政法系统县(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及市政法系统处级领导干部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有关材料,在报送市委组织部的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
六、政法系统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向市和市以上呈报干部立功受奖、纪律处分、奖励晋级、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之前,应先报送市委政法委审核和签署意见。
七、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政法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干部任免、录用和调入人员,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