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差额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选人渠道,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差额考核是指党委(党组)按照考核对象多于拟任职务的方法进行干部考核。差额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差额考核的对象:
1.换届领导班子人选;
2.拟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选;
4.其它应当实行差额考核的人选。
第四条 差额考核人选比例:一个职位的差额人选数,一般届中调整或职位空缺时按不少于1:2、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按不少于l:3、换届时按不少于1:1.5的比例进行确定。
第五条 差额考核人选的产生:
1.组织推荐和提名的人选;
2.单位干部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选;
3.面向社会公开推荐、个人自荐,并经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政审确定的人选。
第六条 差额考核工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程序进行。同一职位人选,由同一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任领导干部的考核可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