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预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选择权、监督权,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预告对象: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末考核;拟提任上一级职务考核人选的考核;县(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考核。
第三条 预告内容:拟考核领导班子的名称和拟考核对象的姓名、现工作单位、职务;考核期限;考核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预告单位及其他需要预告的事项。
第四条 预告范围:在拟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单位内部及所属二层单位范围内预告。根据需要,个别考核对象也可以扩大预告范围。
第五条 预告方式:预告一般是通过内部张榜告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会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预告时间: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领导干部的个人考核,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
第七条 考核组在考核期间,应当在考核驻地设立干部考核意见箱、接待地点,并由考核组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八条 预告一般以派出考核组的党委(党组)或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发布。
第九条 预告和考核期间,群众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实事求是地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地址。群众如实反映被考核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密、打击报复和诬告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工作的预告可参照此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