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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干部考察结果反馈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7   |  来源:市委组织部   | 字体大小:【
柳州市干部考察结果反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干部考察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核等考察结果应进行反馈。
    第三条  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考察结果向该单位的班子主要领导成员或班子全体成员反馈。干部个人的考察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反馈。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察结果的反馈侧重于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干部考察结果的反馈侧重于干部思想政治、组织领导、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六条  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由干部考察组负责。
    第七条  干部考察结果反馈采取个别谈话反馈、书面反馈、集中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干部考察结果反馈一般应在考察结束后30日内进行。反馈的时间、内容、方式由干部考察组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或干部对考察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干部考察组提出申辩。
    第十条  对存在的不足,领导班子和个人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认真改进;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向考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干部考察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既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向领导班子或干部反馈考察结果,又要做好干部考察的相关保密工作。反馈内容不得涉及考察谈话人员。对在考察反馈等环节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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