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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县(区)党政正职任用和推荐人选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6-26   |  来源:市委组织部   | 字体大小:【
中共柳州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县(区)党政正职任用和推荐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推进我市干部制度改革工作,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减少用人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但决定之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县(区)党政正职任用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  县(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市委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再提请市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应在开会前提供考核材料、廉政材料、拟任用干部的名册、任免审批表等。
    第六条  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县(区)党政正职任用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召集,由市委书记或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向市委全委会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拟任(推荐)人选到会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市委全委会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是:
    1.工作人员清点到会委员人数并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由全委会成员在不是拟任人选的委员中推荐两名监票人,并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由市委组织部委派两名党员干部作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3.表决时,由计票人先清点人数,向全会报告后再分发表决票。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不同意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能临时提出其他人选。
    4.表决票由市委组织部印制,多名拟任人选同时表决,一般设计一张表决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5.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监票人核对签字,并向全会宣布。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6.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结果由计票人、监票人分别签字后向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定。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表决通过的任用人选和推荐人选,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提名推荐手续。
    第九条  市委全委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市委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全委会再次酝酿,如多数委员同意,可提交下一次全委会表决。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列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十条  市委全委会酝酿和投票表决县(区)党政正职任用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市委常委会决定任用县(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表决前必须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具体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办理。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任职征求意见材料送达全委会成员,并负责收集、整理全委会成员的反馈意见,向市委常委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在收到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任职征求意见材料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征求意见材料,应包含干部花名册、任免审批表、反馈意见表等内容。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天。
    征求和反馈意见一般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第十四条  全委会成员如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存在重大问题,市委组织部应与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期间,如多数全委会成员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提出反对意见,或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存在重大问题而一时难以调查核实的,市委常委会应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第十六条  多数全委会成员没有不同意见,或所提意见经调查不影响其任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市委组织部应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七条  市委全委会讨论干部任用时,如涉及全委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准临时动议,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对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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