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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6   |  来源:市委组织部   | 字体大小:【
柳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评价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勘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自治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9]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中共柳州市委管理的两县五区、市直机关部委办局、各行业总会(含驻外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及分管财经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示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在任期间和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采取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向市审计局提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通知,市审计局根据通知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委托被审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进行监督指导并出具审计结论。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市审计局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市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市审计局。
    第十条  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度及纪律情况。
    2、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财政收支一财务收支(含业务接待费)的内部控制钢共执行情况。  
7、任期内个人领用、配发的公物管理、使用及移交情况。
8、任期内分管或负责的工程、项目或重大开支的情况。
9、有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经济责任的问题。
    市审计局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本部门、单位上述内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汁,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要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掼告报送市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在任翌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及对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封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警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按《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将市审计局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律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市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保证。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下级审计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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