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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退(离)休及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7-06-26   |  来源:市委组织部   | 字体大小:【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退(离)休及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有关问题
    为了严肃干部退(离)休制度,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打下基础,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根据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4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桂办发(1995)14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委同意,就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退(离)休及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的退(离)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但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离)休(但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要从严掌握)。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可提高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作为计发退(离)休费基数;其工龄可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
 二、凡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少数高级专家,可适当延长退离休时间:
 1、已承担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上述少数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时间按以下年限掌握:
    (1)在各类技术业务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10年,特殊者可延长15年。
    (2)在医疗卫生部门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第一线在岗医生,  延长退(离)休年龄5年,特殊者可延长10年。
    (3)承担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开发项目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5年。
    (4)其他有特殊才能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延长退(离)休年龄5年。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期间,按规定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让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凡要求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必须在达到正常退(离)休年龄的前二个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每次批准延长1—2年,直至达到所规定的延长退(离)休年限。   
 三、凡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在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下一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和在《干部退离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从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第二个月起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按退(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干部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下一个月为春节的当月则往后推迟一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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