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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审查(备案)手续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6   |  来源:市委组织部   | 字体大小:【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因公出国(境)
人员办理审查(备案)手续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备案)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审查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查单位
    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的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柳江县委、柳城县委、鹿寨县委、融安县委、融水苗族自治县委、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市柳北区委、市城中区委、市鱼峰区委、市柳南区委。
市属对外经贸活动较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内部党组织和人事制度健全的,可根据对外交往工作需要向市委提出申请,由市委将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给予这些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内部一般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查权。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查权的企业党组织名单,每两年申报、审核、确认一次。
二、审查范围
    (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特别要重点审查在“文革”和“六·四”中的表现,是否符合出国人员的条件。
    (二)业务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审查程序
    (一)因公常驻国(境)外人员(6个月以上):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其中正副厅级干部报自治区党委审查;正副处级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正副科级干部由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审查;其他人员由市委授权市人事局审查。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正副厅级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正处级(含享受正处级待遇)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含所有因公常驻国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并由审查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查批件》。
    (三)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常驻国外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可与组织批准其在国外的任职期限相同),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所在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后,为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原审查部门备案。在政审批件有效期满后或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再次出国人员,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四、办理审查手续应报送的材料
    (一)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和享受正处级待遇)干部,需向审查单位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请示或组团文件、国(境)外邀请函原文和译文复印件、政审函各l份。
    (二)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需向审查单位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请示或组团文件、国(境)外邀请函原文和译文复印件、政审函各 l份。科级以下干部在报送材料的同时应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档案一起送审(送审的档案必须按人事档案管理条例规定装订,否则不予审批)。
    (三)在因公出国(境)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人员,需向审查单位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有效期审查批件、请示或组团文件、国(境)外邀请函原文和译文复印件、政审函各1份。
    五、填表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不能交由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填写。
    (二)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时,应如实反映情况,逐项填写清楚。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奖惩情况要与档案记载相符。
    (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必须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父母、子女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填写清楚,去世的也要如实填写。
    (四)“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应将因公出国(境)人员配偶的父母及本人的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等的姓名、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填写清楚,去世的也要如实填写。
    (五)“政治表现”栏应包含在“文革”和“六·四”中的表现以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六)不另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正处级(含享受正处级待遇)以上干部,其((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除“出国任务审批单位及批件号”栏不填写外,其余栏应如实填写清楚。
    六、其它有关问题
    (一)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材料必须由所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送审,不得交其他人员或出国(境)人员本人送审。
  (二)出国(境)人员填表须填写真实职务,不得填写与真实职务不相符的职务。
    (三)邀请函须是本国文字,翻译件要有翻译人签名和翻译人所在单位盖章。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及《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统一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制,其它单位不能自行印制或翻印。
    (五)中央、自治区属部门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如需我市组织、人事部门代审批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方能办理。
    过去有关出国(境)人员审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审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办[1995]12号)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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