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06〕1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柳发〔2005〕11号)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人员。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围绕“工业立柳、强市富民”总体发展思路和率先在全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以促进广大农村劳动者人人贡献、人人成才为目标,积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 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有觉悟、懂科技、善创业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第四条 总体目标: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现状,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的工作力度。到2010年,县区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要有显著增加,人才素质要有明显提高,人才结构得以优化,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比重增加,产业间和地区间的分布趋于合理,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的比例进一步优化;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趋于完善,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环境初步形成。
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县区、乡、村范围内,通过“绿色证书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和掌握4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型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工作任务:县区一级共培养和掌握0.3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和掌握1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2.7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第五条 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农商业者等队伍建设。在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上下功夫。实行培训与需求、服务与使用、鼓励与创业、引导与提高相结合。
第二章 培养与开发
第六条 认真开展现有农村人才资源状况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行业、区域分布等方面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综合分析,查找不足。
第七条 由市农业局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和涉农部门协助,每年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和对象。
第八条 培养对象:一是县区、乡、村现有的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训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
第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基地,特别是农、林、畜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农业职业培训,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设置的针对性,专业课程内容可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增加种植类、养殖类、经济类、管理类、农副产品加工类、营销类、服务类等。农业职业培训要体现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进步的要求,从传授单一技术、技能向市场经济、现代农业科技等多个领域延伸。
第十条 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一是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办培训,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二是注重依托乡村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开展培训;三是充分发挥远程培训的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开展远程培训;四是鼓励以技术、项目为载体的多种方式联合培训。五是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重要实践基地开展培训。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思想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奉献精神。
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人才服务和培训方式的信息化。
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把培训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劳务输出的订单培训(订单—培训—输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二条 市、县区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工本费、中介费等要经过市、县物价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一律实行自愿原则,禁止乱收费。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劳动人事服务。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要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管理。
第十五条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要以市、县区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农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要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和人才、技术及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发展农村实用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及时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领域,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人才开发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
第二十条 改进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外语等方面继续给予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鉴定制度,对取得技术职称和高技能等级的实用人才应优先提供培训机会,并可作为申报评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把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类专家的评选范围,对条件具备、本领明显、得到群众公认的农村人才,通过群众举荐、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途径,开展“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们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行农业人才与项目对接,坚持人才、项目、资金三配套,做到项目、资金向基地和大户倾斜,推动农村人才创新创业。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向贫困县、贫困村倾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管理和再教育。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创业情况要建档追踪,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二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能,适应从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农村实用型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制定表彰制度。对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要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每3年进行一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活动。市政府每4年进行一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活动,每次选拔10名左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制定出人才开发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业、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及涉农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并依据培训设施、师资力量等条件认定建立市、县级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选择培训项目,建立人才档案,进行人才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把农村实用人才工作作为检查经济建设与人才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和考核各级党政及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工作不得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建立对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评价制度,确保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06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06〕1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柳发〔2005〕11号)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人员。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围绕“工业立柳、强市富民”总体发展思路和率先在全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以促进广大农村劳动者人人贡献、人人成才为目标,积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 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有觉悟、懂科技、善创业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第四条 总体目标: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现状,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的工作力度。到2010年,县区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要有显著增加,人才素质要有明显提高,人才结构得以优化,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比重增加,产业间和地区间的分布趋于合理,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的比例进一步优化;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趋于完善,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环境初步形成。
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县区、乡、村范围内,通过“绿色证书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和掌握4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型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工作任务:县区一级共培养和掌握0.3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和掌握1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2.7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第五条 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农商业者等队伍建设。在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上下功夫。实行培训与需求、服务与使用、鼓励与创业、引导与提高相结合。
第二章 培养与开发
第六条 认真开展现有农村人才资源状况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行业、区域分布等方面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综合分析,查找不足。
第七条 由市农业局牵头,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和涉农部门协助,每年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和对象。
第八条 培养对象:一是县区、乡、村现有的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训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
第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基地,特别是农、林、畜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农业职业培训,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设置的针对性,专业课程内容可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增加种植类、养殖类、经济类、管理类、农副产品加工类、营销类、服务类等。农业职业培训要体现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进步的要求,从传授单一技术、技能向市场经济、现代农业科技等多个领域延伸。
第十条 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一是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办培训,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二是注重依托乡村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开展培训;三是充分发挥远程培训的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媒体开展远程培训;四是鼓励以技术、项目为载体的多种方式联合培训。五是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重要实践基地开展培训。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思想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奉献精神。
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人才服务和培训方式的信息化。
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把培训与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劳务输出的订单培训(订单—培训—输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二条 市、县区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工本费、中介费等要经过市、县物价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一律实行自愿原则,禁止乱收费。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劳动人事服务。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要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管理。
第十五条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要以市、县区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农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要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和人才、技术及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发展农村实用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及时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领域,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人才开发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
第二十条 改进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外语等方面继续给予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鉴定制度,对取得技术职称和高技能等级的实用人才应优先提供培训机会,并可作为申报评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把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类专家的评选范围,对条件具备、本领明显、得到群众公认的农村人才,通过群众举荐、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途径,开展“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们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行农业人才与项目对接,坚持人才、项目、资金三配套,做到项目、资金向基地和大户倾斜,推动农村人才创新创业。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向贫困县、贫困村倾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管理和再教育。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创业情况要建档追踪,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二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技能,适应从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农村实用型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制定表彰制度。对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要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每3年进行一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活动。市政府每4年进行一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活动,每次选拔10名左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制定出人才开发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业、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及涉农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并依据培训设施、师资力量等条件认定建立市、县级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选择培训项目,建立人才档案,进行人才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把农村实用人才工作作为检查经济建设与人才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和考核各级党政及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工作不得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建立对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评价制度,确保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