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柳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通知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柳发〔1991〕42号)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我市拔尖人才为经济社会服务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选拔范围: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为柳州市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限行业、身份、所有制,不限地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我市拔尖人才的推荐对象。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部委级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或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一项以上,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或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两项以上,且获奖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2.获两项国家部、委或自治区(省)工艺、工装奖,名牌产品或产品质量管理奖,新产品成果一等奖,且获奖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3.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四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4.获得国家级设计奖;在重大设计中获自治区(部)二等设计奖,或市一等设计奖,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5.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大影响学术论文;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在区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起着学术、学科带头作用并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6.开发的新产品经国家授权机构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达到自治区(省)内领先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国内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并成为企业主导产品之一,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设计者;或在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解决或掌握了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突出贡献者。
7.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经济管理和其他行业、其他领域中作出优异成绩,在区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者。
二、选拔的方法和程序
1.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共同参与,每三年评选一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搞好新老交替,使拔尖人才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2.选拔时,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或本人自荐,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柳州市拔尖人才呈报表》,并将呈报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上报市委组织部。
3.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召集有关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或自荐对象进行评审、遴选拟出初步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在《柳州日报》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被批准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发给《柳州市拔尖人才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三、管理办法
1.确定为柳州市级的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市委组织部在管理好市级拔尖人才的同时,协助国家人事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管理好在我市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优秀专家。
2.建立拔尖人才业务实绩档案,对拔尖人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思想状况、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记入拔尖人才业务实绩档案。拔尖人才业务实绩档案包括:《柳州市拔尖人才呈报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评价,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科研成果,业务奖励,职称晋升,健康状况等有关材料。
3.各单位应当积极为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利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出台前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拔尖人才代表的意见。拔尖人才的工作变动或调整,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各单位要关心拔尖人才的政治进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突出成就和业绩,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掌握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扶植、保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迫害拔尖人才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待遇。对1992年至2003年连续两届被评为市拔尖人才的在职人员,不再享受“退休时工资按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待遇,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连续三届被评为市拔尖人才的,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特殊津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2004年起,新选拔的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不在柳州市工作的,管理期的津贴费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在柳州市工作的,由市财政每月发给津贴费200元。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夫妻两地分居及子女就业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已被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不再享受本市拔尖人才津贴。
6.贯彻竞争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委组织部与有关部门每年对市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管理期满,需重新申报。在管理期内触犯党纪、政纪并受处分或触犯刑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注销其资格,停止享受本市拔尖人才管理的各种待遇。
四、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