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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 | 王某盗窃案 ——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日期:2022-05-13   |  来源:广西普法网   | 字体大小:【

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因结交了一些热衷高消费的“朋友”,逐渐产生了不当的消费欲望,多次伙同“朋友”盗窃商场名牌衣服、鞋子等物品;还多次利用打球之机,盗窃他人手机。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从其就读高中主动退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判处刑罚。法官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发现,王某的父亲工作繁忙,对王某的日常教育参与较少;王某母亲为照顾王某兄妹全职在家,虽然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但由于教育观念缺失,特别是对王某青春期的心理变化和需求、交友情况关注不足,有效沟通较少,亲子关系颇为紧张。为此,法院邀请本院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家庭教育咨询高级指导师,联合区妇联对王某母亲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王某性格特点和家庭环境制订家庭教育方案,建议父母正确引导孩子看待物质需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将孩子引导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区妇联还为王某母亲提供了“女性终身学习平台”,帮助王某母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家庭亲子和谐。在后续回访中,考虑到王某即将刑满释放,王某父母对其如何顺利融入社会存在顾虑,希望王某能够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区法院多次联系区教委就王某刑满释放后的教育问题进行沟通,帮助王某父母缓解了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我市法院针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探索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通过法院这一司法载体,联合区妇联、区教委等X方力量,建立“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努力让家庭教育指导发挥最大效能。本案中,区法院联合区妇联、区教委,通过统筹社会资源,引导王某父母积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职责,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推动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并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帮助王某父母处理王某刑满释放后的教育问题,做好家庭教育的“后半篇文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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