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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7-06-26   |  来源:本站   | 字体大小:【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要求,为促进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现就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重要性
  1、 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是规范领导干部学习,增强学习自觉性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理论学习质量,检验理论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建立这一制度,对于全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巩固和扩大“三讲”教育成果,进一步兴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核心和灵魂。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这些年,全党重视理论学习的风气得到很大加强。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在一部分领导干部中,忽视理论学习的现象仍然存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有利于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实现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学习积极性,促进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 、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原则。既要考核干部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又要考核干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把考核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考用结合原则。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便于操作原则。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特点,确定具体考核方案,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5 、学习态度。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看其能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能否遵守领导干部脱产培训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做理论学习的表率。
  6 、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所应具备的理论知识。
  7 、运用理论指导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情况。重点考核领导干部能否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考核的基本方法
  8 、脱产理论学习的考核。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凡是在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学习的,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作出写实性的书面鉴定。学习一个月以上的,还应进行考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可相应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论文、学习总结等考试方式。鉴定和考试成绩应记入学员学习登记表。
  9、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运用理论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实际效果和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上级党委(党组)根据需要派人参加下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组织、宣传部门备案。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要对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进行抽查。
  10、 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对上级和党委(党组)规定的必读书目研读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所选其他书籍的学习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情况。
  11、 理论学习考核要成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采用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进行。述学,即把本人参加理论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评学,即在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对其理论学习情况一并进行评议。考学,即干部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各级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核,可结合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进行。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学习的特点,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必要的考试,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12、 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试行方案,并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从2001年起,对新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未能获得资格证书的,不能任新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也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3、 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14、 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对干部脱产进修、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情况以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及时记入本人档案。
  15、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规定,在干部考核时,应查阅拟使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时,必须填写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未达到《条例》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讨论或先培训后上岗的处理。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16、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对照检查,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工作。
  17、 领导干部在党校、干部院校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一般由党校、干部院校为主组织实施;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实施;在职自学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种考核结果的综合与使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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